文/周佑明

日光節約時間(Daylight Saving Time)最初的實施,主要是因為當時出現能源危機等現象,資源的不足,讓有心人士提議在一年之中太陽比較早升起的那段時間,將每天日常生活作息提早1小時,如此可充分利用有陽光的時間。

實際的做法是,把時鐘撥快一小時,配合夏天時太陽會提早東升的自然現象,以達到節省能源的目的,以美加地區為例,每年4月第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開始實施日光節約時間,人們把時鐘撥快一小時;而每年10月最後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,日光節約時間結束,人們又把時鐘撥慢1小時,回復正常。

日光節約時間開始於1916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德國,當時英國在戰爭效率的因素考慮下也跟進實施,目前全世界近110個國家每年要實行日光節約時間。

中華民國是從民國34年至民國64年,實施日光節約時間,其中民國51年至民國62年曾停止實施,但民國64年之後,即未再實施日光節約時間。

據統計,日光節約時間讓俄羅斯每年能夠節約20億千瓦/小時的電量,該制度也使法國用於照明的能源消耗減少4%。

對低緯度地區而言,日光節約時間對於照明時間的節省可能作用不大,由於低緯度地區夏天和冬天的日照時間相差不多,所以對於夜間使用照明的時間感覺不明顯,因此,多數實施的地方在高緯度國家。

資料來源: 中華民國中央氣象局天文曆,香港太空館,wikipedia.or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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